【双提升•案件快报】商户为便安装门 法院判决限期拆

一商户在房产公司的看房墙洞处安装了防盗门,致使房产公司所有的部分室内面积不能正常使用,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富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拆除207号房通向208的门,并予以封闭。

案 情 简 介

全椒某小区是全椒县某房产公司开发建造。2016年5月23日,全椒县某房产公司与富某签订《全椒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四份,约定富某购买全椒某小区1幢106、107、206、207号商铺,面积分别为:115.85平方米、104.72平方米、174.5平方米、145.14平方米。此后双方办理了房款结算及房屋交付。2017年3月10日,富某取得上述四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富某对206、207号房进行装修,将206、207号房连成一体,在207号房西山墙安装防盗门。

涉案房产外立面为上下两层,106、107为一层商铺,206、207分别位于106、107的上一层。全椒县某房产公司所称的208与207号房一墙之隔,位于1幢商铺最西部,一层建有可下至负一层及上至二层的楼梯。富某在207号房西山墙安装的门,可通过208楼梯上下进出。房屋交付时,预留建造楼梯区域的楼板上留有长方形的钢筋网,此部分未用混凝土浇筑。富某在装修206、207号房时将该处用混凝土进行浇筑。

另查明,全椒县某房产公司与富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未约定富某可在207室西山墙开门进出,也未以其它方式进行约定。诉讼中,富某向法庭提交一份电话录音,根据富某的陈述,通话双方为富某母亲和全椒县某房产公司原售楼人员黎某。电话录音中称:207房西山墙上原来有个大洞,看房时就是通过该洞进入二楼房间,但后期是否允许开门不清楚。对此全椒县某房产公司称,原来留有墙洞是为了施工方便,被告看房时或许是在的,后来被封上了。法院按富某提供的电话与黎某取得联系,要求对其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其借故推脱。

被告富某辩称:富某所有的207室已于2017年3月10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该门洞在交付时就存在并存在多年,并非是其擅自开凿。原告带其去看房时,这个门洞是作为原告吸引购房者的一个卖点,如果没有这个门洞,其亦是不会购买该房屋的。原告认为这个门洞是其擅自开凿的,无任何事实证据。原告所称的208室实际上是一个楼梯间,是供人员上下的通道及消防通道,是不能出售或移作他用的,是业主公摊的面积。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 院 审 理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富某购买全椒县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全椒某小区1幢106、107、206、207号商铺,其中207号商铺与全椒县某房产公司所有的208相邻。设计图纸中标明106与206、107与207预留建造上下楼梯的区域,房屋交付时,预留建造楼梯区域的楼板上留有长方形的钢筋网,结合日常习惯,可以判断206、207号房应从106、107号房室内建造楼梯上下进出。虽然看房时207号房西山墙留有墙洞,但富某不能证明设计中可在此处开门,也不能证明其与全椒县某房产公司就在此处开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富某为了使得自己购买的房产面积实现最大化,方便自己通行,应与全椒县某房产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承办法官现场勘查,从207号房开门导致全椒县某房产公司所有的208二层部分室内面积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全椒县某房产公司的民事权益,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双提升•案件快报】商户为便安装门 法院判决限期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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