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车,该不该吊销汽车驾照

这是因为民事实践中,这verdict件继续执行的对象牵涉面广,对怎样准确理解和继续执行法规,与当事人的国计民生密切相关。规范性案例的发布、民事机关的verdict监督管理统一了民事裁判员尺度,有利于侦查部门汇聚共识和社会风气大众认识,提升社会风气治理效率。福建省民事院第六民事部主任吴世东介绍说。

无证连续犯无证电单车

一事三罚起争论

2013年5月1日晚,朱某醉酒无证驾车无车牌三轮电单车撞倒一名路边行人(伤势构成轻伤)。经鉴定,朱某血液中尼古丁含量为255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经福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辖内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朱某无证驾车无车牌电单车的行为做出罚金300元的处罚。辖县法院以危险驾车罪判刑被告朱某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福州市交警大队另对朱某做出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醉酒驾车机动车辆的,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市交警大队表示,他们对朱某的处罚下定决心司法机关有据。

朱某置之不理该处罚下定决心,以其持有的四轮车驾驶执照与所涉事故无关为由向县法院提出诉讼行政管理诉讼。

2013年9月24日,县法院做出二审,维持市交警大队所写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朱某置之不理二审,向福州市中院提出诉讼裁定。朱某提出诉讼裁定后,故事情节出现了大反转–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同一起事故中,因醉酒无证驾车已经受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车无车牌电单车受罚金的行政管理处罚。现市交警大队先以朱某醉酒驾车而注销其四轮车驾驶执照,该处罚与朱某已经受的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罚金处罚存在矛盾,故于2013年12月11日做出二审:撤消县法院所写的二审行政管理裁决;撤消市交警大队所写的注销朱某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

行政管理处罚被撤消

交管部门提出申请民事监督管理

连续犯电单车可否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这个问题成了该案的争论所在。对连续犯者注销驾驶执照,怎么就错了呢?二审胜诉,我们真的不能接受。司法机关做出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却被撤消了,要我们以后怎样开展执法工作?带着这些不解与疑惑,2014年9月,福州市交警大队向福州市民事院提交了监督管理提出申请。

接到监督管理提出申请后,市民事院严格司法机关履职,认真调查核实,对相关案件事实作进一步梳理后,查明朱某同一行为存在三个违法情形,并厘清了不同违法情形应被处以不同的行政管理、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对争论焦点醉酒驾车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提出准确理解。

审查过程中,我们找到了一条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承办民事官说。这一法律依据正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出台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明确规定的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车任何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驾车资格的处罚。

被诉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安全的违法行为,这是对违法行为人交通安全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其实际持有驾驶执照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车的机动车辆类型无关。承办民事官指出。

福州市民事院民事委员会讨论认为,从立法目的、执法效果等角度出发,交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是司法机关做出的,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监督管理纠正。

2015年3月,福州市民事院向福州市中院提出再审民事建议,但未被法院采纳。经讨论研究,福州市民事院向福建省民事院提请抗诉。

民事院提出抗诉

刑行同罚不矛盾

承办此案的福建省民事院第六民事部三级高级民事官黄金娜分析说:朱某醉酒无证驾车无车牌三轮电单车,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分别受民事处罚和注销驾驶执照、罚金的行政管理处罚,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

据介绍,朱某这起案件并非个案,仅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关做出注销驾驶执照行政管理处罚的案件中,就有32件被法院裁判员撤消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黄金娜指出:在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注销驾驶执照是指对违法行为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车资格一并注销;法院认为一并注销依据不足,且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通常裁决撤消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的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执法和民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民事院以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民事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醉酒驾车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辆驾驶执照。其中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并非可选择的处罚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管理处罚法》(2009年)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气危害程度相当的明确规定,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机动车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市交警大队在朱某被追究民事责任后,对其处以注销所有准驾车型驾车资格的处罚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采纳民事机关的抗诉意见,做出再审裁决:撤消福州市中院所写的二审;维持县法院所写的二审。

统一民事裁判员尺度

查办一案治理一片

鉴于类似案件社会风气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政管理执法与民事裁判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认识分歧,影响执法公信力和民事权威性,福建省民事院主动加强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的沟通协调,围绕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行政管理诉讼案件裁判员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行政管理案件办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源头管理,把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相关明确规定内容纳入申领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的安全文明驾车常识考试题库;同时,鉴于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行政管理处罚减损被处罚人权益,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要求规范侦查程序,严格事实认定,综合考量违法驾车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气危害程度,体现过罚相当。

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民事院与省高级法院印发会议纪要,就民事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法》、办理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行政管理案件提出具体要求,统一民事裁判员尺度。

人民民事院办理行政管理诉讼监督管理案件,发现行政管理裁判员和执法下定决心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应当开展verdict监督管理。民事机关在司法机关监督管理纠正个案错误的同时,应当与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磋商,促进形成共识,解决执法民事侦查中认识不一致、标准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推动统一执法民事标准,正确继续执行法律。最高检第三十六批规范性案例对该案的指导意义这样评价。

截至目前,福建省未再出现涉注销驾驶执照行政管理案件执法民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民事官说法

民事与行政管理双罚 矫正与惩罚兼治

刑行双罚是指因同一违法行为既须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的情形。刑罚虽然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但是在秩序恢复、资格剥夺、行为矫正等方面还存在局限性,无法对犯罪产生足够的抑制作用。传统的刑罚理念强调惩罚与罪犯所犯罪行之间的相称性。而矫正的目标是怎样兼顾保护社会风气免受再次犯罪的侵害。我国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在受刑罚之后,一并注销驾驶执照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辆驾驶执照,从而体现刑行双罚制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该案中,朱某存在三项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事实,醉酒驾车、准驾不符、驾车无证车辆,故其因上述不同违法事项受刑罚、注销驾驶执照、行政管理罚金的处罚。区交通警察大队对朱某做出罚金处罚是基于准驾不符的行为;市交警大队做出注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的处罚下定决心是因其醉酒驾车机动车辆。朱某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反复强调罪不另罚。民事机关经审查认为,朱某提出的罪不另罚的二选一情形是对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误解。该案中,对不同的行为分别处以刑罚与行政管理处罚,因针对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所以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制裁手段,因此,该案并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

该案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以个案监督管理和verdict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管理执法、民事裁判员的分歧予以统一。正如该案要旨所阐述的:人民民事院办理行政管理诉讼监督管理案件,对行政管理执法与民事裁判员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管理和verdict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管理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民事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来源:民事日报 )

【来源:济南长清区人民民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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